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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引发一案三诉。办案法官接受“吃请”被查

imtoken钱包地址转账查询 2023-12-28 05:12:37

股权转让引发的诉讼纠纷已持续十年。

今年5月30日,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集团)第三次起诉迟小林、戴克华股权转让纠纷案,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江苏省。

庭审中,迟小林等被告人提出,天工集团的诉讼请求在此前的最高法院判决中已经明确认定,本案是典型的重复诉讼。

原告称其并非重复诉讼,请求责令终止2008年10月签订的股权转让相关协议,返还转让款及利息。

股权转让纠纷引发一案三诉 曾有办案法官接受“吃请”被查

↑5月30日,镇江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红星新闻记者出席听证会(庭审直播截图)

记者注意到,2009年天工集团提起的诉讼与上述诉求十分相似。五年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争议不予支持。

此后,天工集团先后起诉了池晓琳等三人。期间,办案法官被曝接受了原告的吃饭邀请。经核实,镇江中院追究了两名法官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今年3月13日,镇江中院女法官致电被告,称法院已收到天工集团的第三起诉讼,询问被告是否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我们法院不会受理挖矿协议纠纷,因为前两场诉讼中的很多案件确实不方便审理。”

既然“不受理,不方便审理”,为什么不直接驳回诉讼,也不移送其他法院,而是在5月30日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镇江中院。医院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和回应。

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将尽快作出判决。

/备受关注的股权转让,纠纷即将浮出水面/

挖矿协议纠纷

案卷显示,2004年11月,迟小林、戴克华等三人成立湖南安化华林钒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林公司),主要从事五氧化二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08年10月,天工集团与华林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迟小林等三人以5500万元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天工集团。

据此前媒体报道,此次签约仪式引起了益阳市和镇江市负责人的关注和参与。双方“经过多次互访和深入谈判”达成共识,天工将收购华林钒业,做大做强。

年末天工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4520.9万元。迟小林等三人先后将华林钒业公司的相关资产和资料以及楚凡钒矿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天工集团。

看似“完美”的股权转让,很快就变成了争议。

根据相关判决,2009年3月,天工集团致函迟小林等三人,称其承诺的华林钒业公司拥有合法的采矿权,具备安全生产的合法条件,目前尚不具备.

天工集团在信中指示迟小林等三人在一个月内完成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全部法定手续。否则,原相关转让协议将于2009年4月15日终止。

迟小林等答复:华林钒业完全符合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条件。所有相关文件齐全。

三天后挖矿协议纠纷,天工集团又发来信,要求池晓林等三人补齐楚凡钒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要文件。

2009年4月15日,天工集团向镇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迟小林等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09年4月15日终止。

天工集团在诉状中称,迟小林等三人未交出青华林公司(包括楚番钒矿)的全部资产和材料,尤其是楚番钒矿未按协议要求交付,也没有依法处理。楚凡钒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天工集团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这个“命运”难继续吗?最高法院提审此案/

挖矿协议纠纷

迟小林等被告人在辩护中表示,他们已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相关材料。在安化县政府的主持下,双方就本案的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此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为华林公司股权,楚凡钒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协议的二次发行。因此,被告不同意天工集团提出的终止协议。

本案证据显示,2009年5月8日,安化县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天工集团与迟小林之间的数据传输工作。5月12日,安化县政府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尽快办理出番钒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2011年12月12日,镇江中院作出支持天工集团诉讼请求的判决,责令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宣判后,迟小林等三人提起上诉,称楚凡钒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在未完成矿山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天工集团。延迟的唯一原因。

此外,华林公司只是冶炼厂,不是矿山或矿山企业。天工集团收购了华林公司的资产和冶炼厂的经营权,而不是楚凡钒矿。

迟晓林等人在上诉理由中解释了股权转让的“命运”为何难以延续:天工集团收购华林公司是基于预期五氧化二钒市场价格会暴涨,但收购后,二 钒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因此,天工集团开始反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位曾参与协调双方的安化县常务副县长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证实了上述说法,“天工集团收购华林钒业时,钒价处于历史高位,所以当时出价5500万元的高价收购股权,之后钒价下跌,天工集团认为55的股权收购价万元太高了。后来市场突然变了,双方发生了冲突。”

2012年8月24日,江苏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迟小林等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后,迟小林等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2)民申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原判决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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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本案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决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

挖矿协议纠纷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不予支持/

2014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次股权转让纠纷作出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除确认了二审法院认定的一、事实外,还认定了部分事实。

据安化县政府和县安监局相关人员介绍,楚凡钒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后,可按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完成矿山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投资约四、500万元。

再审中,天工集团也承认,楚凡钒矿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原因是矿山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未完成。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有两点:迟小林等三人是否因未取得楚凡钒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构成违约;若池晓林等三人构成违约,天工集团是否有权因此终止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因楚凡钒矿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迟晓林等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该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天工集团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解释称,天工集团未能证明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对楚凡钒矿的经营控制权。池晓林等三人的违约行为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天工集团主张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终止补充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体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江苏省高院、镇江市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集体诉讼索赔。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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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

一个月后,天工集团起诉镇江中院,要求迟小林等三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完成楚番钒矿基础设施建设,6个月内完成工商业竣工。登记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与楚帆钒矿一并交付。

天工集团在第三诉中表示,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能在六个月内完成上述义务的,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退还全部转让款及兴趣。

挖矿协议纠纷

2015年1月16日,镇江中院作出判决,支持天工集团前两项诉讼请求。法院还明确,天工集团及其子公司华林公司应予以配合。

宣判后,池晓琳等人再次提出上诉。2015年5月7日,江苏省高院二审裁定: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重审,发回重审。

2016年4月8日,镇江中院再次作出支持天工集团上诉的判决。迟小林等人仍不服,上诉被江苏省高院驳回。

/审判辩论是否是“重复起诉”/

2018年8月,天工集团第三次将池小林等三人推上被告席,其上诉仍围绕初始股权转让,请求责令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转移收到的钱和利息。

2019年5月30日,镇江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红星新闻记者参加了听证会。

庭审开始,审判长向原、被告双方询问了回避的问题。原告声称未申请回避;被告人迟晓林说:“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年来四次审理了我们的案件,你的同事葛荣贵、吴绍祥和原告一起吃饭住,还收了礼物,这显然与本案有关。”本案的利益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按照规定,你自己应该回避,但我们这次对公正审理还有一线希望。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我们不会暂时申请回避。”

5月30日的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池小林问法庭:“最高法院的判决还有效吗?” 在审判长认定最高法院此前对该案的判决“有效”后,被告表示该案已审理4次,原告是典型的重复诉讼。

例如,代表被告人天工集团的诉讼,与2009年4月15日提起的诉讼相同,在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权等方面均相同。18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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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对天工集团三起诉讼重复分析报告

审判长问道:“你认为对原告的第一次或第二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吗?” 被告人表示,与前两人构成重复起诉。依法不应立案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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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声称不构成重复诉讼。原告解释称,2009年,除了迟小林等三人外,还有华林公司。“之前有4个被告,这次只有3个”;2009年的诉求是“解雇确认”,而本案的诉求是“解除令”。

被告回应称,原告原请求确认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请求责令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仍属实。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一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一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一诉讼的判决结果。“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为了避免类似案件。”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将尽快作出判决。

/“一案三官”背后,一名法官接受“吃请”并被追究责任/

庭审结束后,原告拒绝接受记者采访。被告人迟晓林向记者回忆,今年3月13日,镇江中院一名女法官给他打来电话,称法院已接到天工集团的第三起诉讼,询问被告是否愿意将案件移送其他媒体。庭审。

他播放了对记者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女法官对池晓琳说:“我们法院不会受理,因为前两场官司的很多案子确实不方便听。”

“这个你不用问我,它在哪里有管辖权?湛江中院已经审理过两次了,对方多次起诉,已经十多年了!第二次你接受了,是违法的。你现在要移送哪个法院?这案子已经彻底结束了。” 池晓琳在电话里回应。女法官告诉他,如果是“重复起诉”,法院将进行实质性审判。

既然“不受理,不方便审理”,为什么不直接驳回诉讼,也不移送其他法院,而是在5月30日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镇江中院。医院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表示,法官的来电只是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此案正在审查中,不会接受采访或回应。庭审结束后,法院将酌情出具案件报告。

据澎湃新闻2015年4月报道,当年3月中旬,浙江温州网友迟小林在网上报道称,江苏镇江中院两名法官在办理案件期间接受了原告律师的邀请。 2013年8月湖南安化案,并接受香烟、茶叶等礼物。镇江中院纪检组随后介入调查。

当年4月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调查结果,称葛荣贵、吴绍祥两位法官确实存在与当事人吃饭、生活的问题,相关费用已退还。但两人并未收受礼物,原告的代理律师也未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责令两名法官检查并通报批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镇江报道

编辑 杨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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